若
劳动者在同一家企业持续供职长达十五载,倘若其主动向雇主提交
离职申请,那么将无法获得任何形式的
经济补偿或
赔偿。
然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者可提前三十天以书面方式告知用工方,从而解除了
劳动合同。
同样地,处于
试用期的劳动者仅需提前三天以
书面形式通知雇主即可终止
劳动关系。
在此情况下,劳动者自愿表达
终止劳动合同时,所在公司无需承担任何
赔偿责任。
然而,若劳动者未能按照上述规定提前提出离职请求,则应赔偿雇主因此而遭受的
经济损失。
《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