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的适用范畴如下:
适用于具有社会团体性质的组织与相关员工就终止人事关系及履行聘用合同时所引发之纠纷;
同样也适用于事业单位与设立人事关系的员工针对结束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时产生的争议;
此外,还包括其他各类情况。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下列争议的仲裁:
(一)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