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在劳动者与原雇主解除劳动关系之后转而加入了新的用人单位工作,原雇主理应本着尊重及负责的态度尽早为其办理社会保障权益的转移手续,以便新用人单位和该劳动者能共同承担交纳社会保险费用的责任。
如若该劳动者并没有找到心仪的工作岗位,他/她仍有权选择以个人名义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但值得注意的是,在此情况下,仅限于缴纳医疗保险费以及养老保险费这两项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