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个劳动仲裁流程通常需要耗时二至三个月的时间。
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接收到当事人递交的仲裁申请之后,需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而自仲裁委员会正式受理该仲裁申请之日起的四十五日内,应依法做出仲裁裁决;
若案情较为复杂,涉及到诸多因素导致案件难以处理,则可延长仲裁期限,但总计最长不可超过十五日。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