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失业保险金的累积工资年限是有具体规定的。
具体细节如下所示:
首先,如果累计缴费时间达到了1年但不足5年,那么领取期限最长可以达到12个月;
其次,如果累计缴费时间超过了5年却又未到达10年这个时间段,那么领取期限则可延长至18个月之久;
最后,倘若累计缴费时间已经达到了10年以上,那么领取期限可能会进一步延长到24个月。
《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
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
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