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法定情况可获得经济补偿金?
在我国法律明文规定的诸多情况之下,劳动者有权享有经济补偿待遇,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根据组织规定的非因员工个人原因而进行的辞退行为;
其次是基于经济效益而实施的全面停工等类似行为;
再次是由雇主主动提出并与劳动者达成共识的解除劳动合同事宜;
此外,如果雇主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所列举的任何一种情形,劳动者也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最后,当雇主由于各种原因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双方的劳动合同也将自动终止。
除此之外,还有其他一些特殊情况也可能导致劳动者获得经济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