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非所有合同期限届满时均享有失业救济金之补偿权益。
本市对于失业人员,满足以下条件者,可向失业保险基金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
首先,申请人需在失业之前,已连续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用满一整年;
其次,其所遭遇到的失业状况,需是由于非个人原因而引发的;
再者,该人士必须已经完成了相关的失业登记程序,且有明确的求职意向与需求。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