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接到员工的工伤认定申请之后,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会对相关情况进行全面深入的调查和核实,如果遇到下列任意一种状况,将不得不暂时中断该工伤认定程序,并向申请人发放《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
首先是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双方是否具备劳动关系发生了争议,并且该争议已经依法进入到处理流程阶段;
其次是针对某事故所需的结论需要由特定的相关部门予以明确,但目前该部门尚未给出确切答复;
再者是因为遭遇其他无法避免的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现阶段难以做出准确的工伤认定决策;
最后是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规章制度所规定的其他需要暂停工伤认定的特殊情况。
当上述工伤认定中止的各种因素得以消除或者申请人能够提供新的有效证据,那么工伤认定程序将会重新启动。
在此过程中所产生的工伤认定中止的时间并不计入工伤认定的法定时限之内。
《工伤认定办法》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并书面通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