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工人遭受工伤时,若雇主已依照相关法规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用,则需向受伤员工支付以下几项工伤赔偿项目:
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之时,应给予一次性的伤残就业补助金;
在停工留薪期间,应支付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
对于五级及六级伤残程度的员工,每月应发放适当的伤残津贴。
然而,如果雇主未能按照法律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用,除了上述工伤赔偿项目之外,还须额外承担以下各项工伤赔偿责任:
包括医疗费用以及康复治疗所产生的费用;
为安装和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支付的费用;
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之时,应给予一次性的医疗补助金;
一次性的伤残补助金以及一至四级伤残程度员工的伤残津贴;
住院期间的伙食补贴费用;
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所需支付的费用;
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在雇主补缴完毕工伤保险费用以及滞纳金之后,如出现新的费用支出,这些费用将根据法律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与用人单位共同承担并分别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九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