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各职能部门协同处理各类争端或透过电话设施向特定对象传达先前相关通讯内容,通常被视为常规性的管理工作流程。
除在涉及特殊事务等情况下,一般不会启动录制功能。
无论是否存在录音纪录均不改变实际所发生事项的真实性质。
具体而言,在政府部门展开纠风调解活动过程中,总是必需至少两名及以上的工作人员对此展开协同参与,而通讯交流方面亦可通过电话录音等方式留下往来信息,因此,对于所涉及事实的真实性无疑得到了充分保证。
这也是为了防范于未然,避免个别人士在事后试图扭曲原有的事实真相。
《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十七条
全体人员在庭审活动中应当服从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的指挥,尊重司法礼仪,遵守法庭纪律,不得实施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拍照或使用移动通信工具等传播庭审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