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维护自身权益,劳动者若希望与雇主解除劳动关系,务必于离职前三十天以内,以正式书面形式通知所在单位。
在此基础上,处于试用阶段的劳动者只需提前三个工作日向雇主发出书面通知即可。
然而,若雇主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则劳动者有权即时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提前知会或声明任何原因:
未能如期且足额支付员工薪资;
未依法履行为劳动者购买及缴纳社会保险的责任;
未能依照劳动合同所规定之内容履行对员工的劳动安全保障义务以及休息环境提升等工作条件改善;
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
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