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筑工程保险中发生工伤事故时,赔付标准如下:
对于办理停工留薪期间的员工,其原有工资福利待遇维持不变,且每月由所隶属于的机构负责定期支付;
若不幸身故,则将获得丧葬补助金,金额为六个月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对于生活无法自理的员工,将根据其情况分别给予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30%作为补贴;
此外,还包括其他相关费用的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