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
私营企业陷入
资不抵债的困境进而
清算关闭时,未能及时支付员工薪酬的情况时有发生。
在此种情形下,员工可以通过行使法定权利,在
破产程序中向全国各级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要求雇主支付
拖欠的薪资。
在破产后的
财产分配过程中,首先需要偿还的是破产费用及共同利益
债务,其次是所欠员工的
工资、
医疗费用、
伤残补贴、
抚恤金等款项。
同时,还需优先支付应划入员工个人账户的基本
养老保险费、基本
医疗保险费,以及法律、行政
法规明确规定必须支付给员工的
补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
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
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
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
董事、
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
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