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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适用什么管辖原则

(一)关于地域管辖的规定。
地域管辖主要包括以下三种类别:
普遍地域管辖、特别地域管辖以及专属管辖。
1.普遍地域管辖是指在实践中,劳动仲裁机构通常负责处理所管辖区域范围内的劳动争议
2.特别地域管辖则更多地体现在特定行业或者特定类型的劳动关系之中。
3.专属管辖则通常适用于某些特定类型的劳动场所,例如涉及到国企或者央企等大型用人单位的案件,往往会被指定按专属管辖的原则进行办理。
(二)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
依规,劳动仲裁委员会的级别管辖一般可以划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区县级别的劳动仲裁委员会负责处理本地区内普通常见的劳动争议事件;
市级别的劳动仲裁委员会则负责处理外商投资企业或者本地严重或重要的劳动争议纠纷
(三)关于移送管辖的说明。
当劳动仲裁委员会发现自己并没有权限受理某起劳动争议案件,或者该案件由于其他原因不便在其所属区域进行管辖时,就需要将案件移送给具有相应权限或更方便审理此案的劳动委员会进行处理。
(四)关于指定管辖的规范。
如果两个劳动仲裁委员会对于某个案件的管辖权存在争执,应通过双方协调解决。
如协调未能达成共识,需提交至双方共同的上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由上级领导机关直接指定具体的管辖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最新修订:2024-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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