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处于孕期、产期或者哺乳期的女性员工,若正值用人单位面临解散或破产之际,此种情况下,如果该女性员工生育行为是符合我国计划生育相关政策法规的,那么所在企业应该把其薪酬、生育所涉及到的医疗费用以及享受的相关福利等等所有利益都计算并计算至哺乳期满为止,然后在正式与这位女性员工解除劳动关系之时,将包含经济补偿金在内的所有款项一次性地全额支付给她本人。
此外,目前的法律依据规定,对于进行经济补偿这个事项,其具体的金额应该按照劳动者在所在单位的工作年限为基础来计算,每满一年就需要向该劳动者支付一个月的基本工资作为补偿标准。
而对于六个月以上但不足以一整年的工作时间而言,也应视为一整年来对待,若是实际工作时间还未达到六个月,则应向该劳动者支付半个月的基本工资作为经济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