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若无正当理由而
辞退员工,需向该员工支付双倍的
经济补偿金;
2.如果
劳动合同时限届满之际,企业决定终止与员工的
劳务关系,必须给予其适当的经济补偿金;
3.若是由于企业面临经济困境导致的经营规模缩减,不得不解雇部分员工时,也应该向受到影响的
劳动者支付合理的经济补偿金;
4.倘若员工严重违反了所在公司的规章制度并且情节恶劣,企业有权无需支付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金;
5.在
试用期内,若企业以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予以解聘,同样无需向其
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
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
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