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劳动者,企业必须予以留任,不可进行裁员操作:
首先是那些处于从事涉及接触职业病危害性工作环境中的员工,若其尚未接受离职前的职业健康检查或者被怀疑患有职业病的人员正在接受诊断及医学观察;
其次是那些在所在单位已确诊患有职业病或由于工伤造成伤害,而被认定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者;
第三类则是那些因为生病或非工伤原因受伤,正在享受规定的医疗期限保护的员工;
此外还有在育龄女性员工怀孕、分娩和哺育婴儿的阶段同样不能从事任何形式的裁员行为;
最后一种情况是指具备连续在本单位服务满了15年,并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尚不足5年的员工也需要得到相应的保留。
除此之外,还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该方面做出明确规限的情况下,企业也不得擅自进行裁员。《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