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所述“购房双合同”主要涉及交易双方刻意制造两个看似独立,但其实内在关联的合同以规避国家税收政策的行为,其中一份主要用于应对外部监管部门和公众,称作虚假合同(“阴阳合同”),仅仅为了逃税的目的,而有效的买卖双方主合同却隐藏于内部。
对此问题,我们需要明晰,“阴阳合同”的目的仅在于钻法律空子获得个人利益,并未对国家利益造成实质损害,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仅有可能判定其中涉及房价价款部分的内容无效,而其他条款则予以保留。
在此前提下,若一方恳求续约,另一方必须遵从履行义务;
同样地,购房者亦无法以合同无效为由解除该协议。
其次,关于双合同买房能否请求退还定金问题,实际上应该结合实际的有效合同对定金相关条款进行审查。
若合同履行不合规要求,违约方需按规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六条
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