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解除租赁合同之后,按照双方事先所订立的合同条款规定,原本应由承租方支付给出租方的转让费用是不能被追回的。
这笔转让费实际上涵盖了受让方需向转让方支付的各种款项,其中包括现有的设备、剩余货物的价格、未到期的租金、装修费用、已建立的客户群体、商业名称、招牌标识以及商标等各类有形及无形资产的价值总和。
然而,如果收取的转让费明显存在不公或者租赁合同因为出租方的违约行为而被判定为无效,那么这些情况下的转让费则是可以被追回的。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一十七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超过部分的约定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