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遇到因意外伤害或遭受职业危害而导致工伤的情况下,及时补办工伤保险是有效的处理方式之一,但其所能享受到的补偿仅限于相关单位在有意识地为雇员缴纳工伤保险后才可能产生的一系列工伤待遇。
2.需要明确强调,工伤保险是可以通过相应的程序进行加急补缴的,同时,作为用人单位的责任和义务,在进行工伤保险的补缴过程中,应自自身欠缴之日起,以每天按照万分之五的比例计算并收取相应的滞纳金。
3.根据现行相关法规基础上进行理性分析,每一家公司都应当自觉主动地为旗下员工缴纳必要的工伤保险费用,对于那些原本应当缴纳却因为某些原因有所疏忽或者尚未缴纳到位的情况,则需要尽快予以补缴,以便能够在法律层面上保障雇员们的合法权益。《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