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领域的
诉讼时效自争议产生之刻起仅可设定为一年时间,然而遇有不可抗拒的力量或其他合理的理由导致诉讼时效暂时中止,在该种情况下,从造成时效中止的原因消失的那一天起,诉讼时效将会重新开始计算,这一过程保持持续进行。
若在
劳动关系仍然有效的期限内,由于未能支付
劳动报酬而引发的争议,任何劳工提出的
诉讼请求将无须受到诉讼时效的规制。
关于劳动权益的争议,如果劳工选择向
仲裁机构提请
诉讼,需要在一年内完成。
这个一年的时效是从劳工所了解或者应当知情到自身权益遭受侵害的那一天开始计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仲裁时效期间从
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
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
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
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
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