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的计算中,存在一种情况,即雇员付出了31天的辛勤努力,但其薪资福利却被计算为30天的标准,这无疑是不公正且不合法的行为。
若一个自然月份中存在31天的时间跨度,那么任何形式的工作,不论其具体持续天数如何,都应通过相应日工资和整个工作周期的长度来精确计算雇员应得的薪酬。
当此种额外劳动发生时,应按加班工资的制度进行合理补偿。
而关于日工资的具体算法,则需参考该劳工与雇主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所规定的日工资数值或月工资总数进行公平计算。《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