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工伤赔偿方面,我们需明确如下条款:
1)在员工因伤需要休养并依法享受停工留薪期之期间,其原工资福利待遇应当保持不变,且应由所属用人单位逐月予以发放;
2)针对生活自理存在障碍之特定情况,其对应阶段的生活护理费将会根据不同级别的障碍程度,按当年度所在地统筹地区上一年度全体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30%的比例进行设定和发放。
3)若不幸离世,则家属可获得为期六个月的同等额度于前述地区的社会平均月薪水平的丧葬补助金作为补偿,同时也会享有其他法定的相关权益。《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