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职工在暑假期间的值班行为,应视具体情况进行适当区分和处置:
首先,在编正式教师作为国家事业单位编制内人员,不受劳动法规对劳动关系的调整范围约束,而需依据国家机关人事管理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通常而言,此类情形下将提供相应的补休作为补偿方式。
其次,若属聘用制性质的教师,则可适用劳动法律法规对其劳动关系进行有效调整,并享有按规定计算的加班费权益。《教师法》第七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