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死亡抚恤金是在受害人去世之后才实际发生发放的,因此它并不被纳入遗产之列。
关于抚恤金的分配方式,相关的法律法规并未对此进行明确的规范,故此,若受害者所在的用人单位对该笔款项的支付范围有所界定的话,就应当按照既定的规则来执行;
反之,倘若未曾制定这样的规范,那么这部分资金理所当然地将被认定成是受害者亲友们的共同财产。
1、有关丧葬费用的问题,在适用的标准中,这项补助金可高达本年度工资六倍的当地工资水平。
2、而针对供养亲属抚恤金(1),我们要根据员工生前的工资水平按照一定的比率向那些主要靠该工人谋生的、并没有劳动能力的亲属提供津贴。
(2)对配偶而言,他们每个月能领到40%的抚恤金;
其他亲属则为每个月30%,若是孤寡老人生或孤儿的话,他们每个月的收入将在此基础上额外增长10%。
(3)在此情况下,确定每个抚养亲人获得的抚恤金额总和应不高于这位受害者逝世前的工资水平。
3、至于一次性的工亡补偿金(1),根据不同地区确定的起步价应该是当地资历较久的员工每个月工资的48~60倍。
(2)这里须强调的两点是:
第一、如职工因工伤死亡并处于停工留薪期间,对于他们的直系亲属,应当享有上述提到的丧葬补助金以及供养亲友抚恤金,同时还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各项福利权益;
第二、对于一级至四级伤残的职工,当他们达到停工留薪期满后不幸离世的时候,他们的直系亲属也有权享有的两项权利包括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友抚恤金。《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