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意地延长薪资支付期限或明显地扣除非法定因素而造成的员工薪酬减少,明显地违反了国家的相关法律
法规。
对此类情况,
当事人(员工)有权向相关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劳动行政部门进行
申诉举报,请求劳动局限时支付其应得的
劳动报酬。
若当事用人单位在收到劳动局下达的限时支付通知后依然置之不理,则劳动行政部门有进一步的权力,以行政命令的形式要求用人单位按平日应付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一百之间,向该员工支付相关的
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
加班费或者
经济补偿;
劳动报酬低于当地
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
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
劳动者加付
赔偿金:
(一)未按照
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
工资的;
(三)安排
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
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
支付经济补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