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若单位未能依法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则因工伤事故所产生的全部赔偿款项皆应由用人单位承担。
2.对于住院治疗过程中产生的医疗费用、雇佣替代人员所需的护理费用以及日常生活开销等,均应当由用人单位负担;
员工在休养康复期间,其工资及福利待遇应保持原始水平,并且必须由所属用人单位逐月确保按时发放。
3.当员工的治疗工作圆满完成之后,须进行劳动力残疾程度评估,并依据评估结果向员工提出相应的伤残补偿请求。
4.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尚未订立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那么劳动者自然拥有权益要求单位支付双倍于正常薪酬的工资予以补助。《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