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在离职之际遭到拒绝提供
离职证明书的境况,那么这位员工对此可以进行
劳动争议仲裁申诉,亦可申请劳动保障监察寻求援助,这是其对雇主尽行法律义务的正当诉求。
依照中国现行的
劳动法律
法规规定,
劳动者在提前三十天向用人单位以书面方式
递交辞呈后便可解除本身与雇主之间的
劳动关系。
同样,若处在试用阶段的员工,则只需事先三日向用人单位发出书面通知就等同于解除了和雇主之间的劳动合约。
即使在这种情况下,单位领导人没有在审批意见上签字批准,这位员工也能够在约定的通知
有效期结束后自主决定离岗。
一旦单位未能按照相应的法定程序执行相关手续,此种行为便可能引发
劳动争议纠纷,而劳动者有权选择发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申请劳动保障监察来维护自身应有的权益,并要求单位必须履行应尽的法律义务。《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
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
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