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雇员处于妊娠期时,用人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与之终止就业
合同关系。
若因怀孕妇女的原因而导致用人机构决定擅自解除其
劳动合同,那么该用人机构应根据女性员工在此之前所从事工作的年限,按照每个完整年(每个正常月份)一个月的
工资标准对其作出相应的经济上的补偿;
如果工作时间超过六个月但不到一年的情况下,可以视为工作了一年并以此来进行工资的调整和补偿;
如果仅工作了不足半年,则需向该员工支付半个月的工资作为
违约金。
另一方面,如果用人机构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私自解除或终止此部分员工的
雇佣合同,还需要承担
经济补偿标准两倍的
赔偿责任给该员工。《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
法规定解除或者
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
劳动者支付
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