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向员工个人提供的交通设施、住房条件及通讯设备等方面的软性福利,如已实施货币化改革并采用每月固定数额发放或支付方式的住房补贴、交通津贴以及车改补助或是通讯补贴等,均应计入到每个员工的薪酬总额中,而非包括在职工福利费用的范畴内进行管理和记录。《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第二条
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但根据国家有关企业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统一规定,不得再为职工购建住房。
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应当纳入工资总额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