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则上来说,
劳动者在其供职期间新成立的企业并无必要主动承担相应的竞业禁止
违约金。
然而,如该新兴企业涉及到与原有雇主所提供的相同或相似的产品及服务生产商或参与到同类型业务中,或者与其之间形成了直接或间接的市场竞争者关系,则可能构成对
竞业限制条款的
违规行为,因此需要按照合约约定向原雇主支付相应的
赔偿款项。
相反地,若新的创业项目与原有的工作业务完全无关,那么从严格意义上来讲,则无法被判定为违反竞业限制的相关规定,自然也就无需负担
罚金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
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
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
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
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
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
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