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若用人单位决定以公告形式发布解除劳动关系通知的,则需为期三十日的公告期。
在此期间,可以将解除劳动合同的讯息通过登报的方式传达至全体员工。
若在公告期限结束后仍未能成功与劳动者取得有效沟通,那么可以视为已经正式解除劳动关系。
另外,当劳动者出现无正当理由长期缺勤或者下落不明等特殊情况时,用人单位在处理此类解除劳动合同事宜时,应首先选择直接通知和邮寄文件的方式进行送达;
如若上述两种方式均未奏效,才可考虑使用公告送达这一途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