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全面详尽地阐明以下各项内容:
1. 明确载录用人单位及劳动者各自的基础信息;
2. 准确列举劳动者于用人单位相应岗位任职的具体时间、所属部门以及对应的薪资福利待遇等关键数据;
3. 清楚陈述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依据;
4. 如实记录本事项经由工会审批通过的相关意见;
5. 明确规定向劳动管理部门进行报备的具体日期;
6. 详细列明需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额大小;
7. 清晰界定需通知劳动者此事的具体时限;
8. 恰当安排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共同对上述所有条款进行最后的确认并加盖公章签署。《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