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若劳动者为自愿提出离职请求,将无法获取失业保险金。
依据现行法律法规,符合“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乃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所必需满足的三项基本条件之一。
因此,借由个人主动申请辞职行为,劳动者并不在该政策优惠范围内。
然而,在合同期限内,部分用人单位可能存在恶意拖欠工资、擅自停交社会保险等违法侵权行为,在此种情况之下,劳动者如选择辞职,显然属无奈之举。
在此种情形下,即使劳动者属自愿宣布离职,但考虑到其实际情状为受胁迫状态,应依法受到法律之保护。
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自主决定离职,亦应被视为“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进而有权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