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专职员工决定离开国有企业之际,他们应指望自己所在的雇佣主体能在一个履历周期内,负责将他/她的
个人档案移交给未来的职业单位或
户籍所在地的街区劳动(组织人事)部门,同时也可选择寄存至本地的公共就业服务中心或是人才服务机构。《
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第十八条
企业职工调动、
辞职、
解除劳动合同或
被开除、辞退等,应由职工所在单位在一个月内将其档案转交其新的工作单位或其
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组织人事)部门。职工被劳教、劳改,原所在单位今后还准备录用的,其档案由原所在单位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