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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入职时用人单位可要求提供离职证明,但不强制必须提交原件。
法律解析: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离职证明是证明劳动者已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常见材料,用人单位要求提交原件,主要是为留存档案,确认劳动者与原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规避因双重劳动关系可能引发的法律风险。但这并非绝对要求,若劳动者因合理原因无法提供原件,例如原件遗失或原单位仅提供复印件,可与新单位协商提供加盖原单位公章的复印件。只要该材料能有效证明劳动者已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新单位应当接受这种合理的替代方式。若在入职材料提供过程中遇到问题或争议,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获取针对性的法律建议。
2025-12-26 18:03: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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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职并非必须提交离职证明原件,用人单位的核心需求是确认劳动者已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避免用工风险,而离职证明只是证明这一点的常见形式之一。
1.协商提供加盖公章的复印件。若无法提供原件,比如原单位仅出具复印件或原件遗失,可与新单位沟通,提供经原单位盖章确认的复印件,确保其真实性,多数单位会认可这种能有效证明劳动关系解除的替代方式。
2.补充其他佐证材料。若复印件也难以获取,可尝试提供其他能证明劳动关系终止的材料,比如原单位出具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社保停缴证明等,这些材料同样能满足新单位确认用工安全性的需求。
3.提前主动沟通说明情况。在入职前向新单位解释无法提供原件的原因,表达积极配合的态度,避免因信息不对称影响入职流程,多数单位会理解实际困难并协商可行的解决方案。
2025-12-26 17:31:2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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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可要求劳动者提供与其他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离职证明是常见证明形式,但法律未强制要求必须提交原件。
(2)提交离职证明原件通常是用人单位为留存档案、确认劳动者已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以规避潜在法律风险,但这并非绝对要求。
(3)若劳动者因合理原因无法提供原件,比如原单位仅出具复印件或原件遗失,可与新单位协商提供加盖原单位公章的复印件,该复印件能证明劳动关系解除的真实性与有效性,新单位应接受这种合理替代方式。
提醒:
劳动者入职时若无法提供离职证明原件,应及时与新单位沟通协商采用加盖原单位公章的复印件等合规替代材料;新单位不应僵化要求原件,只要替代材料能有效证明劳动关系解除,就不应以此阻碍入职。
2025-12-26 17:00: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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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入职时,用人单位可要求劳动者提供与其他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离职证明是常见形式,但并非必须提交原件。
(二)若劳动者无法提供离职证明原件,可与新单位协商提交加盖原单位公章的复印件,以此证明已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三)新单位应接受能有效证明解除劳动关系的合理替代材料,不得仅以未提交原件为由拒绝录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25-12-26 16:43: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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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职时不一定非要交离职证明原件,法律只要求劳动者证明自己和其他单位没有劳动关系,离职证明原件只是常用的证明方式之一。
用人单位收原件大多是为了存档,确认员工已经和原单位解除关系,避免用工风险,但这不是必须的要求。
如果拿不出原件,比如原件遗失或者原单位仅提供复印件,可以和新单位协商提交加盖原单位公章的复印件,只要能证明已解除原劳动关系,新单位应认可这种合理的替代方式。
2025-12-26 14:53:14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