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雇主强行解约且未提供事先通知薪酬,则不需承担垫付通知薪酬的义务,但仍需给予有效的经济补偿。
所谓垫付通知薪酬,即当雇主期望撤销劳动合同或结束雇佣关系时,应提前至少一个月向员工发出通告,若雇主未能按照法律规定提前进行详细的告知,那么就必须支付一个月的薪资来弥补这个疏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