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进行工伤赔偿时,通常情况下是由工伤保险基金以及用人单位共同承担支付责任的。
首先,若用人单位已经依法为员工投保了工伤保险,那么当该名员工不幸遭受工伤事故后,经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其进行严谨的工伤认定或者进行劳动能力评估之后,那么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当中获取相应的工伤医疗费用、辅助器具配置所需款项等。
此外,还可获得的赔偿包括一次性的伤残补贴、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用、丧葬补贴、亲人抚养抚恤费用、一次性的工人死亡补贴、工作康复性治疗费用、工人受伤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用、外出就医的交通费用和食宿费用等等。
其次,若用人单位未能按照上述规定为工人投保工伤保险,那么这些工伤所涉及的各项赔偿,自然就需要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支付义务。
然而,即使用人单位确实已缴纳了保险,对于其中的停工留薪工资等项目,仍然需要由用人单位负责支付。《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