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劳动合同届满自然终止之际,用人单位无须提前30天向员工提供书面通知,同时亦不必支付额外的1个月代通知金。
然而,以下特殊情况除外:
用人单位倘若能够提前三十日内以正式书面行文通知给相关雇员,即可依法解除现有劳动合同关系:
(一)如果涉案劳动者患病或遭受了非因工负伤等情况,根据法律规定,其在医疗期限结束之后若无法继续从事原来的工作,或者也无法适应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新工作岗位;
(二)假设该劳动者不胜任其当前的职务工作,经过用人单位进行适当的培训或者对其工作岗位予以适当调整之后,依然不能完成相应工作任务;
(三)若先前签订劳动合同时所依赖的客观条件产生重大变化,导致劳动合同根本无法得以正常履行,在此情况下,当事双方经过充分协商且无法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共识。《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