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遭遇工伤事故时,应按照以下步骤进行妥善处理:
首先,用人单位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确保工伤员工能够及时获得有效的治疗服务,然后迅速将受伤员工护送至相关医疗机构展开全面的治疗工作;
其次,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的30天内,向所在统筹区域的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若用人单位未能按时提交申请,则工伤员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有权于一年内在同等期限内替代用人单位提出申请;
再次,待工伤员工经过治疗,伤情相对稳定且可能对其劳动能力产生影响时,用人单位、员工自身以及可能涉及到的直系亲属,均需共同向设立在本市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递交劳动能力鉴定请求;
最后,申请人须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包括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书等关键文件,并携带上述材料前往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应的工伤赔付手续,同时向用人单位提出支付其所承担的那部分工伤赔偿项目的要求;
一旦出现用人单位未参与缴纳工伤保险费用的情况,那么所有的工伤赔偿项目将由该用人单位自行承担,如果用人单位未能适时全额完成赔偿支付的话,就需要先由工伤保险基金代为垫付,再由工伤保险基金追讨用人单位应负责的那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简捷、方便。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