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劳动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
职工在工作期间因事故受到伤害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被确诊、鉴定患有职业病,那么他们所在的企业应在事故发生或是被确诊、鉴定出职业病之日起30天内,向负责该区域社会保障事务的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书。
但如果遇到某些特殊情况,必须经过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批准,才可以对申请时间进行适当延长。
若用人单位未能按照上述规定在30天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则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团体有权在工伤事故发生之日起1年之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区域的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