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的伤残级别可从一至十档进行划分,其中一等最为严重,十等最为轻微。
根据相关伤残程度定义如下:
首先是第一等,所指身体的重要器官或功能绝大部分已失去正常机能,且无法以现有的治疗方法来恢复或替代其功能,需要长期依赖于特殊医疗技术维持生命,或是必须全日或绝大部分时间依赖他人进行护理;
其次是第二等,所指身体的重要器官出现严重损伤或变形,导致身体功能受限或产生严重的并发症,同样需长期依赖于特殊医疗技术维持生命,或是需要大量的护理帮助;
再次是第三等,所指身体的重要器官广泛性受损或者出现较大程度的变形,身体功能存在较大困难或者已经产生严重并发症,仍然需要依靠特殊医学治疗手段来维护生命,或是只能部分依赖护理人员进行护理;
然后是第四等,所述身体重要器官出现严重损伤或变形,身体功能受到重大影响或已产生严重并发症,同样也需要长期依靠特殊医学治疗支持生命活动,或是大部分时间需要护理辅助;
之后是第五等,所描述的情况为身体主要器官大部分受损或发生显著变形,身体功能出现显著困难或者已经产生严重的并发症,一些普通医疗保健手段可以提供适当的支持和服务,但是不需要依赖护士进行长时间护理;
接下来是第六等,所说的情形为,身体主要器官大部分受损或发生突出变形,身体功能存在一定难度或者已经产生严重的并发症,普通医疗保健方案能够提供足够的支持和服务,但不需要全职护士进行护理;
继续开来是第七等,所指出身体主要器官大部分受损或出现变形,身体功能尚存轻度困难或者已经产生轻微的并发症,普通医疗保健方案可以提供一定的支持和服务,且无需护士进行似乎的照顾;
接着是第八等,形容的情况为身体某些器官仅部分受损,形状出现异常,身体功能呈现轻度困难,普通医疗保健方案能够提供必要的支持和服务,且无需护士日常护理;
再往后是第九等,所说身体某些器官仅部分受损,形状出现异常,身体功能未损失或仅略显困难,此处无医疗辅助及护士照料需求;
最后,第十等的情况是,身体某些器官仅部分受损,形状出现异常,身体功能活动还算良好,此级别不需要医疗辅助,或仅有一般的医护需求,无需求助护士长时间的照顾。《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