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员工在上司期间遭受伤害,并不完全被界定为工伤范畴。
仅依照法律规定,在正常的工作时间范围内,员工在上班的旅途中因并非自身主要过错原因而遭逢交通事故或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铁道运输等公共交通方式的意外事件,方可被视为工伤性质的权益受侵害。
反之,若是由其他原因引发的受伤事件,则无法被认定为工伤。
这里所称“上班途中”的含义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符合上司安排的合理时间标准,员工往返于工作地点与居民住所、长期居住地址以及单位宿舍间的合理行程路线;
2.符合上司安排的合理时间要求,员工在工作地点与配偶、父母及子女居住地点间的合理行程线路上往返;
3.基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的活动需要,员工在满足合理时间与合理路线的上班路径中进行;
4.在符合合理时间要求的前提下,员工选择其他合理的路径行走以完成上班任务。
对于“合理时间”的理解,应结合劳动者住处和单位之间的实际距离、员工所使用的交通工具类型、交通状况、气象环境、道路设施等诸多要素加以全面考察和综合评估,不可武断地将其定义为某一固定时间段。
至于事故是否因个人主要过失引起,需参照相关部门出具的责任判定报告进行明确判断。《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