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事项确实是可以进行更改操作的。
首先,对于那些已经在新的工作场所成功建立了基本养老保险且已开始缴纳费用的参保人员来说,他们有义务向用人单位或者自身提出书面的变更申请。
其次,新迁入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在短短15个工作日之内,严格审查这些转移延期申请,只有当条件完全符合我们这项政策的要求时,他们才会给予被保险人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以肯定的答复,并同时提供所需的详细资料;
而对于不满足搬迁继续条件的申请者,则须由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提供详细明晰的书面解释与说明。
第三步,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必须在接到这封约定的信函之后的15个工作日之内完成转移继续的各项手续安排。
最后,当新加入地的经办机构收到参保人员从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地位社保经办机构转移来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金后,同样需要在15个工作日之内办理相应的手续,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及时检查核实所有情况。《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