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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假结束被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标准是什么

关于病休期完结后离职员工的补偿费用规定如下:
劳动合同期限劳动者在现行隶属单位中的任职年限进行分配,每满一年对应支付一个月薪资的待遇。
对于服务年限为六个月及以上但不足一整年者,按照完整年份进行结算;
至于服务年限短于六个月者,则应支付半个月薪资作为经济补偿
在此基础之上,若劳动者的月薪水平超过该雇主公司所在地直辖市或设立之行政区域级别的政府机构公布的当地工人工平月工资额三倍者,其补偿标准仍以当地工人工平月工资额三倍为准,同时支付补偿的时间跨度不得超过12年。
这里所提到的“月薪”即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满后或提前终止时的最近十二个月内的平均收入。《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最新修订:2024-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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