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履约能力,其本质乃执行合约之能力,尤其针对以经济利益为基础的各类协议和契约更具重要性。
该项评估标准包含两大重要维度:支付能力与生产能力,明确定义为解释、衡量履行经济合同的具体能力及程度。
对支付能力进行精准审核,涵盖的范畴极为广泛,如始终关注注册资本、资金来源、银行存款状况,且具有高度针对性的督促相关方提高收款能力等等。
而对于生产能力的严格审查,则需着眼于对公司生产能力、生产规模、先进技术应用水平、产品质量以及货物交付能力等多方面考察和评估。《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