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中的相关条款(即第九条)指出,当
劳动合同的双方
当事人按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解除或者是终结了劳动合同的履行期间后,则用人单位有义务一次性地支付给
劳动者其全部工资。
这就意味着,在员工正式结束在本公司工作的那一天,用人单位需要在结算时全额支付所有应得的报酬以及各项支出,如若单位对如此行为表示拒绝,那么这种行为便是违反法律规范的不法之举。《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
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
劳动报酬;或者拖欠
工伤医疗费、
经济补偿或者
赔偿金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