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来,处理劳动
仲裁事项乃由劳动
仲裁委员会肩负重任。对于
劳动争议之事,可以支付责任的一方如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都会主动予以受理。而关于此类
纠纷的
责任主体,包括
劳动合同的执行地点或是用人单位的注册所在地区,也都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
管辖范围之内。倘若当事双方分别在劳动合同的执行地点以及用人单位的注册所在地区同时提起劳动仲裁,那么劳动合同执行地点所对应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将优先获得处理权。《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
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双方
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