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经济性
裁员的剩余责任,涉及到人事方面的遵守规定事项,以下是详细说明:若用人单位于六个月以内重新选拔录用工作人员,应
保证及时地通知那些在此次裁员中被终止
雇佣关系的员工。并且,在相同招聘条件之下,他们应有优先考虑录用这些被裁减掉的员工。同时,在进行裁员决策时,用人单位须首先保留下列几类人员:(一)与本公司签订
有效期相对较长固定期限
劳务合同的;(二)与其公司签有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家庭中没有其他就业人员,亦无人
赡养老年人及
抚养未成年人者。《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
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
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
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
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
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