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已怀孕的员工被解雇后的赔偿问题,并无双倍工资这样的规定。
若是公司因不当行为而与妊娠期的妇女解除其劳动合同,则应依据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发放赔偿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及第四十一条之规定,若用人单位在该孕期女职工孕期内以这些条款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时,其实质上构成了非法解除劳动合同。
此时,用人单位应依据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给予赔偿。
具体计算方式是遵循“劳动者于所服务的企业工作的时间,每工作满一年便自动获得每月工资,不足一年但超出六个月者,亦视为一年,未满六个月者,仅得半数工资”这一原则。
倘若其中某位员工的月工资超过了其所在东南西北四个方向直属市政府发布的本区域上一年度全职员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那么向其提供的经济补偿金额便应按员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来支付,直到支付至12年为止。
这个“月工资”实际上指的就是劳动者在离开或终止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水平。
然而,在以下情况下,怀孕期的女性员工可能不再受到保护,用人单位也可以不给予任何赔偿地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一)曰:
在试用期被证实无法达到录用要求;
(二)曰: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三)曰:
严重渎职、徇私舞弊,对用人单位造成严重伤害;
(四)曰: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保持着劳务关系,严重妨碍了所在单位的正常运营,或者经过用人单位的提议,仍然没有改正自己的行为方式;
(五)因为《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原因从而导致劳动合同无效。
(六)最后一种可能性: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
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